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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知價”原則,即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以受理申請當日收市后計算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場外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場外銷售機構贖回基金份額時,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場外認購、申購確認的先后次序進行順序贖回;亦即對該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該場外銷售機構托管的基金份額進行處理時,認購、申購確認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額先贖回,認購、申購確認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額后贖回,以確定所適用的贖回費率;場內贖回采用固定費率;
4.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在當日業務辦理時間結束后不得撤銷;
5.投資人辦理場外申購、贖回應使用基金賬戶,辦理場內申購、贖回應使用深圳證券賬戶;
6.投資人辦理本基金的場內申購、贖回業務時,需遵守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業務規則。若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或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對場內申購、贖回業務規則有新的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7.本基金申購、贖回的幣種為人民幣,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下,接受其它幣種的申購、贖回,并可對業績基準、信息披露等相關約定進行相應調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運作的實際情況依法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按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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