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金收益評價日核定的基金份額凈值增長率超過標的指數同期增長率達到 0.01%以上或者基金可供分配利潤金額大于 0 元時,基金管理人可進行收益分配;
2、當基金收益分配根據基金相對標的指數的超額收益率決定時,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增長率盡可能貼近標的指數同期增長率為原則進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質和特點,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須以彌補浮動虧損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額凈值低于面值;當基金收益分配根據基金可供分配利潤金額決定時,本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的收益分配采取現金分紅的方式;
4、《基金合同》生效不滿 3 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6、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對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則和有關業務規則進行調整,并及時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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